很多工程企業,在簽訂施工合同時,只盯著工程量、工期、工程款等內容看,都不太重視其中的稅務與發票開具問題。但其實,稅務和發票問題也非常重要,無論是對甲方還是乙方來說,對工程款的支付與收取都至關重要。
在實踐中,簽訂合同時,雙方應當就納稅主體信息、應稅行為種類及范圍、適用稅率等內容進行詳細約定,確保合同主體信息與發票記載信息一致,同時明確不同種類應稅行為的范圍及適用稅率,從而避免履約過程中產生爭議。這樣一來,甲方能省去很多麻煩,乙方也能更好地確保自己的工程款利益。
在簽訂施工合同時,務必明確雙方的基本信息、納稅主體身份及計稅方式,并約定乙方納稅主體身份發生變更應及時通知甲方。具體約定形式可參照以下內容:
1、乙方為:
(1)一般納稅人;(2)小規模納稅人。
2、乙方完成本合同項下應稅行為的計稅方式為:
(1)一般計稅;(2)簡易計稅。
3、若乙方納稅主體身份發生變更,應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甲方。
對于這方面的約定,具體約定形式可參照以下模板:
本合同項下應稅服務種類及金額(以含設計的分包合同為例):
1、工程設計,金額:(以乙方實際提供的服務為準),適用稅率:6%;
2、工程服務(包括但不限于安裝、修繕、裝飾等),金額:(以乙方實際提供的服務為準),適用稅率:11%。
在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開票義務以及發票質量要求、開具與送達時間,同時,對發票遺失、發票記載項目變更等情形及其處置措施進行約定,從而做好前期風險防范,規避履約過程中可能發生的相關爭議,切實做到防范風險于未然。
1、發票質量條款
對于乙方所開具發票的形式和實質要求,應當包含:具體金額、蓋具增值稅發票專用公章、開具時間、匯總開票具體規定等內容,確保發票無瑕疵。
2、發票開具及送達條款
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在開票之日起36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逾期認證的會導致無法實現抵扣,應當明確約定開票及送達條款。具體約定形式可參照以下內容:
(1)乙方先開具并送達發票、且在甲方完成發票認證后,甲方才支付對應款項;
(2)為避免乙方以甲方收取并認證發票為由,主張其已完成對應的合同義務,應當約定“甲方收取發票并抵扣的行為,不視為甲方對乙方履約行為的確認”。
3、發票遺失的處理條款
具體約定形式可參照以下內容:
(1)因甲方原因發票遺失的,乙方應提供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乙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
(2)因乙方原因發票遺失的,乙方應當負責提供相關憑證或重新開具發票確保甲方能夠抵扣相應進項稅額。
4、發票記載項目變更條款
實踐中,存在發票開具后,實際發生業務與發票記載項目不一致的情形。應當在合同中對該種情形的處置做出約定,避免被認定為虛開發票的風險。具體約定形式為乙方開具發票后,涉及的服務類別、服務價款等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載項目發生變化的,甲方應當書面通知乙方該事項:
(1)甲方未認證或抵扣發票的,乙方應在收到通知后作廢原發票,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向甲方重新開具并提供發票;
(2)甲方已經認證或抵扣發票,原發票無法作廢的:若應開票金額增加的,乙方應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向甲方補開并提供增加部分金額的發票;若應開票金額減少的,乙方應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向甲方就減少部分的金額開具紅字發票;
(3)發票其他記載項目發生變更,導致發票作廢或存在其他任何瑕疵的,乙方應在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的時間內重新開具發票、補開發票或提供其他合法書面材料,保證甲方實現對應款項進項稅額的合法抵扣,否則由乙方承擔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5、未按約定提供發票,承包人是否違約
關于這一點,通常應當注意公平原則。增值稅為價外稅,如果客觀上承包合同價并不含稅,即使合同約定承包人須提供增值稅發票,承包人仍然可以公平原則抗辯,即承包合同總價沒有含稅,無須提供增值稅發票。
結語
稅務與發票問題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最容易被忽略的要點之一,在訂立合同時,甲方應盡量按照本文中介紹的知識點對相關條款進行擬定、協商,乙方也應當對此有充分的認識,才能避免在后續結算工程款時因發票問題導致不必要的損失。甲乙雙方應在確保公平、合法的前提下,盡量實現共贏。